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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资讯] 大学生购买十万条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出售,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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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5: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校大学生杨某从网上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再购买支付宝批量注册软件,申请支付宝账号8万多个用以出售,从中牟取利润。令人震惊的是,杨某购买10万余条个人信息仅花费5808元,每条个人信息仅5分钱……近日,临沂兰山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据了解,这是兰山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杨某陈述,他曾在2014年加入了一个QQ群,群成员大多为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卖家,也有人出售淘宝刷信用度、支付宝验校软件。2015年5月,为了挣点零花钱,杨某从该群里昵称为“三好少女”的用户中以5808元的价格购买了10万余条真实个人信息,从另一用户手中购买约10万个163邮箱,再从群主手中购买了三个批量注册软件,共注册了8万个支付宝账号,出售给他人刷单使用,从中赚取了大量利益。
2015年7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保卫一中队接上级线索通报,发现兰山区某网民存在重大非法获取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嫌疑。经侦查,锁定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杨某。同年7月12日,兰山公安民警在该学院辅导员配合下,将正在上课的杨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从其个人电脑内查扣未删除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到案后,杨某对其在网上与他人勾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1月,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惩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该种行为原罪名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施行以后修正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因审理查明杨某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为2015年5月至7月间,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应对被告人杨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兰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名词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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